各二级学院: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精准实施,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80号),和《内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内师学字〔2017〕21号文件),现将我校2017-2018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认定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四川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及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高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结合上一年度在校生月均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认定。要积极利用数字化校园、校园一卡通等信息,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为识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确定困难等级提供数据支持。我校以内江市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2017年内江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460元/月/人)。
(三)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分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B档)和特殊困难(C档)三个档次。
1、一般困难(1档)。家庭经济收入基本能维持生活,家庭人均收入或学生月生活费在内江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即552元/月/人)以内,可以筹措基本的学费,但偿还能力较差,缺乏学习生活上的基本支付能力。
2、困难(2档)。家庭经济不能或勉强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没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消费能力,学费主要靠借贷筹措,家庭人均收入或学生月生活费勉强接近内江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460元/月/人)。
3、特殊困难(3档)。家庭经济基本无来源,生活基本无保障,学费、生活费主要靠借贷筹措,家庭人均收入或学生月生活费不足内江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即368元/月/人)。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2017级新生于2017年9月25日前登录四川省学生资助网(网址:用户名:学号;密码:111111;角色:学生),点击“资助管理”“贫困生认定”,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自我认定”和“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点击“提交”,完成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网上申请程序。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所有在校生也必须于2016年9月25日前登录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完成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网上申请程序,“自我认定”等级不变的点击“否”,因家庭重大变故需要重新认定的点击“是” 完成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网上更改程序。
2、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工作要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坚决杜绝“一纸困难材料定困难生身份”、“贫困演讲” 、“选贫困生”或“互相比困”等现象的出现。要加大对评议过程的监督和评议结果的检查力度,确保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3、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各二级学院必须于2017年9月27日前将认定结果上报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就餐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等;
3、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4、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租房者;
5、恶意拖欠学费者;
6、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五、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社会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资助,其中,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给予重点资助。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学校将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电话、家访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对特别困难但未申请资助的学生,可由评议小组集体研究后直接纳入申报名单报学校评定。
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