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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   作者:admin1   查看:   日期:2016-09-09

内师院发〔2014〕88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录取为我校的新生须持《内江师范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查阅学生档案,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组织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内江师范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二级学院初审,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物价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标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学生方可取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达到两周及以上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录取新生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进行的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毕业生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等信息上传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我校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专科为3年。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习年限,允许学生提前1年或推后1-2年毕业。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取得学位。学校规定3年制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短为2年,最长为4年;4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短为3年,最长为6年。

第七条 允许学生申请中途休学(或停学)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在校学习总时间(含休学、停学时间,不含参军服役年限)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专科为4年,本科为6年)。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八条 课程修读

1.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各课程模块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读课程。

2.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低不少于18学分,也不能超过36学分。

3.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某些后续课程;允许学有困难的学生推后或缓修某些课程。

4. 选课分预选、正选和补退选三个阶段。学生应按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选课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选修后续课程。已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若未办理退选手续即放弃听课或课程考核的,作旷课或旷考处理;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5.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6. 参加国际交流(留学)项目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国外取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后可予认定。

7. 学生在与我校签署过合作协议的学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后可予认定。

第九条 课程的免修和免听

1. 免听: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二级学院审批,教务处审批备案后,可以免听全部或部分课堂理论教学内容(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及本门课程规定的实践教学、实践性教学环节等除外)。批准免听者,应按时完成作业和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每学期免听课程学分不超过4学分。

2. 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可申请免修;免修该门课程须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免修课程一般不单独命题考试,应与该门课程同期学生的考核同时进行。

3. 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体育课可改修“保健体育课”等。

4.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等级证书,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并认定成绩,具体按照《内江师范学院等级考试规定和等级证书成绩认定办法》给予认定。

课程免修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课程免修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课程的补考与重修

1. 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允许补考或重修,因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考试违纪作弊等原因,必须重修。补考成绩合格者,认定该门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学分绩点为0.67);补考不合格者,则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学生可通过办理重修该门课程或其他通识选修课程的方式替代不合格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重修的课程由各开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班听课、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2. 一门课程(含实验课)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及以上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3. 重修学生可以根据已掌握该课程的程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讲教师同意,开课单位签署意见,可部分免听该课程,并由主讲教师确定其参考资格。

4. 重修课程成绩不合格,可继续申请重修,课程成绩以最高分记入档案,注明“重修”字样。

5. 对课程学习效果不满意,允许申请重修,课程成绩以最高分记入档案,注明“重修”字样。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待补考或重修合格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学生中文成绩单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结合等多种形式,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提出考核方式的建议意见,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同意、二级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定,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由平时测验成绩、期中、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等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旷课。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及以上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缓考。学生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至少在开考2日前书面申请缓考。因病申请缓考须持有学校医务室(卫生防疫科)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病假单,否则不予办理缓考手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缓考申请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3日内持相关证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缓考手续。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开课院(部)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将自动转换为“0”。申请缓考未获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以旷考论处。

第十七条 旷考。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十八条 考核违规的处理。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违纪作弊。在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不能参加补考),并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后,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获得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分绩点。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计算。

成绩

绩点

90—100

4.00

87—89.9

3.67

84—86.9

3.33

81—83.9

3.00

78—80.9

2.67

75—77.9

2.33

72—74.9

2.00

69—71.9

1.67

66—68.9

1.33

63—65.9

1.00

60—62.9

0.67

<60

0.00

五级制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五级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00

2.67

1.67

0.67

0.00


 

课程学分绩点:将某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表规定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即得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程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学生成绩上网登记,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成绩交教务处归档。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 因工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3. 学校认为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 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可转入本校或其他院校适当专业的;

5. 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并推荐,拟转入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2.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 学生办理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末(寒、暑假期间)和开学初的一周内办理;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须于学期开始前由转出学校将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r生转学申请书(须由转出学校教务处盖章)、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及每学期成绩单等材料寄我校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专升本及转入我校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方可毕业。转入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生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确定学生原专业获得的部分相同课程学分替代本专业的课程学分,并确定尚须补修专业的课程及学分数。其余原专业学习课程经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批后,可以记为选修学分,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2. 同批次录取院校之间的转学,未达到转入学校当年招生时转入考生所在地的同科类(或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3. 本、专科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的;

4. 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5. 应作退学处理的;

6. 定向生、委托培养生未经定向委培地区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

7. 按照教育部教学司〔2005〕22号文件第七条:“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8. 休学、停学学生和保留学籍学生不得办理转专业或转学;

9.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二级甲等医院或校医务室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达一学期的6周以上者;

2. 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达到该学期6周以上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按学籍管理规定达到退学条件的,不能办理休学,应予退学。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连续超过两周及以上者,视为自动退学。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即返校者,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参加国际交流(留学)项目出国学习等原因,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停学1年。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停学的学生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专科生累计休学和停学不得超过1年、本科生不得超过2年。学生休学、停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停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往返路费自理。

3. 休(停)学学生的户口不迁离学校。

4. 休(停)学期间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5. 休(停)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复学申请书》,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供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证明。

2. 申请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休学、停学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取消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应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学业警示和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业警示

1. 每学年第一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应修课程学分总数的1/2者,应给予留降级警示;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重修警示:

(1)按照规定,补考(含重修补考)不及格者;

(2)某门课程无故旷课达到1/4学时者;

3.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警示:

(1)凡注册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低于6学分者;

(2)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学生在籍时间累计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3)每学期旷课累计41-50学时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10天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4. 本科生在第七学期末(专科生在第五学期末),已完成课程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以上者,应给予结业警示。

第三十三条 退学

1. 学生因本人原因申请退学的,应当由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签字后办理相关手续。

2.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注册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低于6学分者(新生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2)新生第一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低于6学分者,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可以缓一学期合并处理,但第一学年结束所获学分仍未能达到12学分者;

(3)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停学)未完成学业者0即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停学)累计超过最长学习年限(4年制本科生累计超过6年、3年制专科学生超过4年)者;

(4)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学习且经休学仍无法治愈的疾病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10)学业警示累计达三次者,劝其退学。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2. 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收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内江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4.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成绩及格者按照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5.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考勤

第三十五条 出勤的检查与处理

1.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均应实行考勤。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论文(设计)等一天按4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学时数计算。

2. 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见本< 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3. 考勤由班长或学习委员负责,每周向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报告,由二级学院每周公布一次;公共课、选修课的考勤由教师指定一名课代表负责,每周向任课教师报告。班长或课代表应如实报告学生出勤情况。

第三十六条 请假

1.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申请,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按下列方式签字审批:请假在3天以内,由班主任处签字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由二级学院总支书记审核、分管教学院长审批;7天以上15天以内报学生处审批、教务处审批;15天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手续完成后原件存二级学院,复印件交学生处。因病请假须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校医务室证明。

2. 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另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续假手续,经获准后方为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3. 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出国。

第九章 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每学期旷课累计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 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旷课51学时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再次违纪者,从重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 携带并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p的;

8.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对考试作弊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 由他人代替或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 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3. 组织团伙作弊的;

4.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5.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6.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7. 在校期间再次考试作弊者。

对有上述所列考试严重作弊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时,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成绩记“0”分,并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纪违法学生,既要热情帮助,又要严格要求。处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章 升级、跳级、留级和降级

第四十五条 升级。学生按选课制编班,按学分制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学生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本学年应修课程,学年结束时,经考核成绩合格,且所获课程学分数不少于36个学分,准予编入高一个年级(升级)学习。

第四十六条 留级。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取得学分的总数未达到36学分者,应编入下一年级(留级)学习。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留级学生)应参加下一年级的各项活动,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下一年级的学习,重修未获得学分的课程,重修课程全部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者,可以与该年级学生一道正常升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经过努力,选修原年级主要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数的2/3及以上者,允许再编入原年级学习。

第四十七条 降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经过努力,学年结束时,重修课程仍未合格者,则应编入再下一年级(降级)学习。降级学习的学生应参加编入年级的各项活动,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编入年级的学习。降级学生经过努力,选修上一个年级主要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数的2/3及以上者,允许编入上一个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 在新学年完成补考工作后,各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应对各年级、各专业学生上一学年课程考核成绩进行全面清理,对达到升、跳、留、降级规定的学生作出升、跳、留、降级处理;毕业班学生完成第八学期考核工作后,各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应对各专业毕业年级学生本学年课程考核成绩进行全面清理,对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学生作出留、降级处理。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虽未达到毕业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 本、专科学生在标准学制学习年限内未取得的学分总数在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1/10以内(含1/10)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 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 考核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3. 结业生离校后,三个月后至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核实,学校批准,每门课程可重修一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可补作一次,达到毕业要求者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4. 对在标准学制不能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留(降)级继续学习。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年者,学校可为其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对未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结业、肄业证明书;毕业、结业、肄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符合以下授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期间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或违反校纪、校规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2. 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0者。

3. 其他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学士学位授予详见《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内师院院发〔2013〕81号文同时废止。现有的教学管理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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